1.執行定期建築物設施檢查與維修,以確保高鐵車站、基地及大樓建築物安全。
2.執行不定期緊急事故檢查及處理(如颱風、地震等) ,以確保高鐵車站、基地及大樓建築物安全。
3.通知建築維護承商對工程修繕項目進行現場會勘、建議及報價,提出修繕工作指示單、照片圖說、施工說明及單價表等相關合約文件,並陳報給主管,以符合公司規定。
4.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、材料送審、施工計晝書及竣工文件,並將審查意見陳報給主管,以符合公司規定。
5.對監管之工作責任區域內若有第三人施工情形,應及時瞭解及反應工地現況,俾便課主管可以掌握工區狀況,並作需要時之反應及決策,以符合公司規定。
6.對原車站/基地興建合約內仍有屬於承商應負責保固之項目,於發現缺失狀況時,應依合約內定機制,發信通知原合約承商進場修正,並監督承商完成該缺失修正工作,以符合公司規定。
7.協調並監督確保修繕及改善工作符合高鐵職業安全衛生條款、規定及營運安全相關程序。時時保持警覺及瞭解高鐵職業安全衛生準則、其策略目標及相關安衛管理系統。履行並符合安衛管理系統及安全計畫。監督並履行相關合約之安衛規範與作業需求。代表區辦公室參與安全相關之協議組織等會議,以符合公司規定。
8.其他主管交辧事項,以符合公司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