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求職時,除了履歷,也可以提供「服務證明書」,證明自己過去受雇於雇主的工作經歷和年資。本文將介紹服務證明書的意義、法源依據,並解釋勞工在何時可向雇主要求開立服務證明書,以及雇主應在服務證明書上記載哪些內容。最後,也附上有關服務證明書的常見問題和範本,供勞資雙方參考。
「服務證明書」記載勞工的工作經歷和年資,是勞工過去受雇於雇主的客觀證明。通常勞工會在求職時交予面試官,佐證履歷上的經驗為真。
不行。根據勞基法第 19 條,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因此,若雇主不願發放,甚或以服務證明要脅勞工放棄應得的利益,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 2 萬至 30 萬元的罰鍰。
那麼,勞工什麼時候可以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呢?是否僅限於「勞動契約終止時」?若離職一段時間後,是否可再回頭向前東家要求開立服務證明?
答案是可以的。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4 月 14 日(86)台勞資二字第 015061 號,「勞動契約終止時」當然也包含「勞動契約終止之後」。因此勞工離職過一段時間後,也能請求前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。
提到服務證明書,可能會聯想到另一類似的文件,那就是「離職證明書」。所謂離職證明書,等同於勞工在上一份工作的畢業證書,證明勞工已離開前一份工作,沒有身兼二職。此外,若是非自願離職,勞工能以離職證明書作為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的依據,並用來申請失業補助。
以下用表格呈現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的不同:
服務證明書 | 離職證明書 | |
意義 | 勞工工作經歷與年資的客觀證明。 | 勞工已離開上一份工作的證明,依照勞工自願離職與否,分為「自願離職證明」和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。 |
法源 | 勞基法 | 自願離職證明:勞基法 非自願離職證明:勞基法、就業保險法 |
重點記載事項 | 能證明工作經驗的事項,例如職務、服務起訖予結束時間 | 離職日、離職原因、離職當月工資 |
用途 | 勞工於求職時可提供給面試官 | 勞工至新公司報到時,可能受人資要求提供 勞工可用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、申請失業補助 |
開立前提 | 勞工的勞動契約終止 | 自願離職證明:勞工自願離職時 非自願離職證明:勞工被資遣時 |
離職後可以申請嗎? | 可以 |
需要注意的是,從兩者差異便知「離職證明書」不等於「服務證明書」,應分開開立,勞資雙方都要記住。
為了更進一步了解服務證明書,以下是相關的常見問題:
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,不過有鑒於服務證明書是勞工工作經驗的證明,雇主至少需在服務證明書上記載「職務、任職日期、離職日期」,亦可記載工作性質、工作年資及工資。
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勞上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:「又勞基法之服務證明書不得有不利於勞工就業之記載事項,故離職原因為何,核與服務證明書係為證明勞工曾有服務之事實之目的無涉」。
由此可知,服務證明書重點在於證明勞工曾有服務事實,只能記載客觀事實,與之無關的事項則不應記載,尤其是對勞工不利的事項。因此,服務證明書無須記載雇主對勞工的評語,也不必提及離職原因。需特別注意,若記載事項對勞工找新工作有不良影響,雇主可能受罰。
根據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,服務證明書的請求權不受民法請求權時效 15 年的限制,勞工的請求權也不限一次,若有需要自然可以向前東家索取數次。也就是說,勞工離職不管多久,理應都可請求前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,不限次數。
不過,根據勞基法第 7 條第 2 項,雇主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,之後即可刪除。因此,勞工若想請前雇主開立服務證明書,還是越快越好,以免雇主藉此表示無相關資料可協助開立服務證明。
了解服務證明書應記載的事項後,勞資雙方可至其他公家單位尋找範本。以下提供教育部的證明書範本,作為參考:
服務證明書對勞工來說,是證明自己工作經驗的重要文件,找新工作時別忘了提供給面試官。根據法律和法院判決,雇主不得在勞工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時拒絕,或是在服務證明上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。若勞資雙方在服務證明書上有爭執,勞工可向勞動部尋求幫助,或是撥打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95,不使自己的權益受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