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職證明就像你在上間公司的「畢業證書」,對於勞工的權益十分重要!如果需要請領失業補助,非自願離職證明更是至關重要的文件之一。究竟什麼是離職證明書?離職證明用途為何?本篇文章將和大家分享離職證明申請方式及用途,並進一步解釋自願離職證明、非自願離職證明兩者之間的差異。
離職證明書最主要的功能有二,一是證實勞工已離開前一份工作,二是確保勞工沒有身兼兩份工作,內容會紀錄離職日、離職原因等重要資訊。
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分為兩種,一種是勞工因個人職涯規劃,自願離開公司所申請的「自願離職證明」,另一種則是由於公司倒閉、營運虧損,或是勞工無法勝任工作內容等緣由,導致遭雇主資遣,勞工向雇主申請的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。
勞雇兩方皆須注意,「離職證明書」不等於「服務證明書」,兩者應分別開立。
自願離職證明:自願離職意思即指,是由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請求,接著員工可向公司申請自願離職證明。離職證明書上也會顯示出,勞工是在哪個離職日之後已和上一份工作正式解除勞動關係。
非自願離職證明:與自願離職不同的是,非自願離職有很多類原因類別,而且會對應到不同的法源依據和條款,不過只能擇一勾選。而非自願離職在申請失業的法律依據為《就業保險法》,勞工可以透過由投保單位或主管機關核發的文件申請補助金,法律規定內容須包含申請人姓名、投保單位名稱還有離職原因,因此在申請失業補助時,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一份重要的依據,員工離開公司之際要記得向公司申請。
雇主對於勞工在工作期間的表現評論,並不在離職證明書需要記載的範圍。台灣法院多認為,雇主尤其不得在離職證明書加註對勞工後續求職不利的評價,如造成勞工找工作上的具體障礙,勞工反而有機會向前雇主要求賠償,也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重新核發離職證明。
為了保障自身權益、避免超過失業補助的申請期限,越早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當然越好。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33 條亦有規定雇主應該在資遣員工前 10 天,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列冊通報,幫助勞工再就業。
原則上,公司人資應在資遣通知當天籌備非自願離職證明,勞工也務必在收到資遣通知時,儘早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以利後續失業補助申請作業,避免損害到自身權益。
雖然現行《勞動基準法》並無「試用期」,不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,雇主及員工可以約定合理試用期,並且仍屬於《勞基法》中的雇傭關係。雇主在試用期結束後,若認為勞工不合適該職位,提出的原因往往會是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 條第 5 款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。
因此既然公司基於勞基法資遣勞工,那麼就屬於「非自願離職」的範疇,所以勞工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,是可以依法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的!
👇🏻 自願離職證明書 vs 非自願離職證明一次看
說明 | 自願離職證明書 |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|
相關法律依據 | 《勞基法》 | 《勞基法》、《就業保險法》 |
開立前提 | ● 由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請求 | ● 由公司主動宣告資遣員工時 |
離職原因選項 | ● 自願離職 | ●《就業保險法》第 11 條第 3 項指的公司關廠 / 遷廠 / 休業 / 解散 / 破產 ●《勞基法》第 11 條任一款 ●《勞基法》第 14 條第 1 項任一款 ●《勞基法》第 13 條但書 ●《勞基法》第 20 條 ●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的情況 |
開立注意事項 | 開立之前,確認有先留下書面資訊如 Email 證明,由員工同時通知直屬主管和人資有自願離職的需求以及預計離職日 | 由於對非自願離職原因的認定經常形成勞資糾紛,開立之前,建議勞雇兩方可以良好溝通協調並對齊原因共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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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勞動契約終止時,員工便能向人資單位或雇主申請離職證明書,基本上最晚在離職當天或離職後一個禮拜可以拿到。員工申請離職證明書的過程中,可能也會常遇到以下問題:
員工必須謹慎檢查收到的「離職原因」欄位上的資訊是否正確,假如你是自願離職,只要欄位勾選正確不會有太大問題;但假如是非自願離職,必須留意公司勾選的非自願離職原因跟實際情形是否一致,以及是否有加註對不利的文字,如有疑慮可以儘早和人資做協調。
如果碰上離職證明不給的窘境,勞工可以採取以下 3 種措施:
1. 檢舉(電子郵件及電話):勞工可以透過 2 種管道檢舉公司,第一種方式是上網填寫勞動部民意信箱,或是寄信至各縣市政府官網的信箱,填寫申訴內容;第二種方式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,向中央機關的勞動部檢舉,或撥打 1999 便民專線,尋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訴,申訴後多以勞資爭議調解的方式處理。
2. 調解:勞工可以向工作地的縣市政府申請「勞資爭議調解」,並填寫調解申請書裡的姓名、地址等個人資料,以及調解事項,在公正第三方的協調下,處理勞資爭議,解決問題。
3. 訴訟: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,雇主方仍然拒絕開立離職證明,雙方只好進入訴訟管道,由強制性的判決結果處理勞資糾紛。若公司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,勞工可直接向工作地的勞工(動)局申請。舉例來說,假設工作地點在台北市,則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。
答案是可以的,由於離職證明不因時間而失去效力,因此不論時間過了多久,勞工都能向雇主申請。不過要注意的是,由於失業給付需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申請,因此若勞工有失業補助之需要,建議儘早申請為佳。
通常有 2 種情況需要申請離職證明:如果是未來要到新公司報到,那麼離職證明便有可能是報到需提交的文件之一,確保勞工已經和前公司解除勞動關係;另一方面,若勞工碰上非自願離職的情形,需要請領失業補助時,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是申請的要件之一。
若是遇到非自願離職的情況,想申請失業補助,可以參考:非自願離職怎麼辦?3 種失業補助申請、非自願離職證明與資遣費
雖然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員工離職時,雇主必須給予離職證明,但勞工在謀求新工作的過程中,可能會碰到新公司人資要求提供的情況,因此建議大家於離職時,向前公司提出離職證明申請,以便不時之需。
《就業保險法》第 25 條也指出,離職證明書除了可以由投保單位(雇主)開立,也可以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發給,假設取得仍有困難者,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,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。
非自願離職證明通常有 2 種法律用途,一個是當勞工請領失業補助時,證明自己為非自願離職之情況,另一個則是作為資遣費給付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