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人突然生病需要照顧,除了特休和事假,你還可以選擇「家庭照顧假」。家庭照顧假讓員工在家庭成員生病或發生意外時,能夠放下工作親自照顧,是法律保障的員工權益。本文將解釋何謂「家庭照顧假」,家庭照顧假的相關法規、使用情況、合法請假流程,以及家庭照顧假與事假的不同,幫助 HR 跟員工全面了解。
根據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20 條第 1 項,員工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,可以請家庭照顧假親自照顧;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全年以七日為限。
那麼,哪些情況符合家庭照顧假的規定呢?從勞動部的解釋來看,以下分為兩個面向討論:
根據法規,家庭照顧假與事假一同計算,而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可以請 7 天。也就是說,如果家庭照顧假請了 7 天,今年的事假就只剩 7 天。
員工不想被扣薪,也可以先以特休為主。不過,若如果員工為了照顧家庭成員,把特休和事假額度都用完了,接下來就得取得公司同意,才能繼續請假。
員工請家庭照顧假,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證明嗎?答案是可以。根據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》第 13 條,雇主可以在必要時要求員工提出證明。因此,員工可以準備家庭成員施打疫苗、染病和發生重大事故的證明。
家庭照顧假的證明包括:
根據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 20 條第 2 項,家庭照顧假的薪資比照事假規定,也就是說,員工請家庭照顧假期間是沒有薪水的。至於薪水的扣除該如何計算?以常見的月領薪水來說,一天的薪水為「月薪/30」,扣除家庭照顧假的薪水就為「月薪-月薪/30*請假天數」,以下舉例說明:
小蛋糕是公司職員,為了照顧生病的爸爸請了兩天家庭照顧假。小蛋糕的薪水是一個月 42,000 元,這個月的薪水就會變成 42,000-42,000 / 30*2=39,200 元。
除了薪水不計,雇主能否以員工請家庭照顧假為由,對員工施予不利處分?答案是不行。根據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 21 條,雇主不能拒絕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,也不得因為員工請家庭照顧假取消全勤獎金、給予低分考績、額外扣薪水等等。
A:不行。根據上述,家庭照顧假僅限於員工照顧「家庭成員」,寵物並不算在其中。此外,朋友、同住室友因為非以永久生活為目的,也難以被認定為家庭成員,請假理由不成立。
比較特別的是,如果是異地戀的伴侶,因其仍有以永久生活為目的,只是暫時不住在一起,亦可算入家庭成員的範圍。
A: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,可由員工和雇主討論達成共識。
A:雖然家庭照顧假與事假都沒有薪水,但事假會被取消全勤獎金,因此建議員工可以先請家庭照顧假。
A:根據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》第 3 條,公務員一享 7 天的家庭照顧假,也同樣併入事假計算。同樣的,機關亦不得拒絕公務員申請家庭照顧假,或是給予不利處分,不過必要時機關仍可於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明。
不同的是,公務員的事假是有薪水的,因此公務員請家庭照顧假也有薪水可拿。
A:家庭照顧假是法律保護員工的權益,雇主不能拒絕。依照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 38 條,若員工因家庭照顧假被雇主刁難、取消全勤獎金、影響考績,雇主會被處罰 2 萬元至 30 萬元的罰鍰。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部或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、撥打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、便民專線1999、各縣市勞工局電話,或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,捍衛自己的權益。
雇主若因家庭照顧假故意為難員工,不只違法,還會失去員工對公司的歸屬感與向心力,損害企業形象。家庭照顧假的設計目的是讓員工兼顧家庭與工作,而良好的職場環境設計、DEI 制度應作為員工的後盾,因此雇主與 HR 都應熟知家庭照顧假的相關規定,在員工家裡出事時給予關懷和體諒,或是在員工有需求時,彈性計算員工家庭照顧假的時長、許可遠距工作,甚至給予優於法規的待遇亦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