競業條款是什麼?關於競業條款的 5 大注意事項、3 種違約結果

競業條款是什麼?關於競業條款的 5 大注意事項、3 種違約結果

雇主與員工都應了解勞動契約中非常常見的「競業條款」、「競業禁止」是什麼,競業條款的目的是讓雇主保護其商業機密、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。不過,到底雇主能在員工在職時、離職後多長期間透過競業條款來約束員工?員工在簽約前,該怎麼注意簽署的競業條款是否合理?怎麼具體訂定競業條款,對雙方才是有保障且有效的?本文帶你一次了解。

一、競業條款是什麼?競業條款合法嗎?

競業條款的定義

競業條款(Non-compete clause),又稱競業禁止條款,是一項在法律與勞動契約中相當重要的概念。

競業條款是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協議,一般會要求員工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,必須在職業活動遵守特定限制和條件,包括時間期限、地理範圍,以及禁止員工參與特定行業或職業的規定。

雇主訂立競業條款的目的

競業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護雇主的商業利益,同時也可以幫助維護公平競爭的整體市場環境。在台灣,競業條款的法律基礎主要可以追溯至勞基法第 9-1 條,因此競業條款是合法的、有法源依據的。許多雇主會把相關競業條款納入至勞動契約之中,請員工在入職時一併簽署。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 第 1 項

1.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,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:

一、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。
二、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,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。
三、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未逾合理範疇。
四、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。

要注意的是,若雇主設定不符上述任一規定,即使雙方簽署競業條款,該約定最終也可能部分無效。

二、2 大常見的競業條款種類和規定

兩大競業條款類型介紹

常見的競業條款,在時間向度上可以劃分為在職期間與離職後期間兩大類型。

  • 在職期間競業禁止:在勞雇關係存續期間,公司可要求員工對內部重要資訊進行保密、不得洩露,並且不能有在競業兼職的行為、不能在下班後自行從事和雇主競爭的事業。
  • 離職後競業禁止:除了任職期間,公司亦可規定員工離職後的競業條款,例如在離職後多長期間內、在什麼地區範圍不能從事和原雇主相同或類似的工作。

三、勞雇雙方簽訂競業條款時的 5 大注意事項

勞雇雙方在簽訂競業條款時,建議要留意 5 大面向,透過設計良好的競業禁止機制,才能真正保障雙方權益。
勞雇雙方在簽訂競業條款時,建議要留意 5 大面向,透過設計良好的競業禁止機制,才能真正保障雙方權益。

1. 競業條款的制定必須合理、符合法規

雇主透過競業條款的機制保護自身營業利益雖屬合理,不過在條款的設定上仍有一定限制、應遵循勞基法,可不能隨心所欲、無止盡地要求員工。而員工在簽署競業條款時,也應該自行留意簽署的內容是否合理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例如勞基法第 9-1 條中即有規定,所謂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,最長不得超過二年,如果合約上寫超過二年者視同二年。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9-1 條 第 2 - 4 項

2.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,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。
3.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其約定無效。
4.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,最長不得逾二年。逾二年者,縮短為二年。

2. 雇主要落實合理補償機制

還有一項經常被戶略的,則是雇主在離職後給予補償這件事,詳細法源也在勞基法第 7-3 條。由於員工被限制不能從事競業行為,雇主要對員工因此所受損失進行合理補償。

而所謂的合理補償,還不包含員工於在職期間獲得的給付每月補償金額,而且必須高於員工「月平均薪資的 50%」,給予員工在離職期間生活的足夠金額。如果雇主未按約定補償員工,競業禁止條款便可能無效。因此雇主要特別注意這點,當未給付補償導致合約失效,後續員工即便違反了競業條款也不必負違約責任。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7-3 條

1.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,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:

一、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。
二、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。
三、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。
四、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。

2. 前項合理補償,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。

3. 競業條款只適用於獲知「營業秘密」的員工

此外,從過去法院判決認定的案例來看,如果員工在原公司擔任的職務是一般或基層人員,位階不高、無從得知營業秘密,即使員工離職後進入相同行業,也不會對原雇主的營業有所妨礙或造成不當競爭,這種情況下就不算是違反了競業條款。

4. 雇主可規定員工不得在競業兼職,不等於能限制員工兼職

另外,就勞基法第 7-2 條,針對競業禁止的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和就業對象,都必須要在合理範疇之內。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7-2 條

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競業禁止之期間,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,且最長不得逾二年。
二、競業禁止之區域,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。
三、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,應具體明確,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。
四、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,應具體明確,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,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。

例如競業禁止的地區,雖然不以台灣境內為限,但僅能規範在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之中。雇主雖然可以要求員工不能有「在競業兼職」的行為,但如果員工想要從事「其他種兼職」、非屬競爭的行為,則是受法律保障的工作權益,不得禁止員工。

5. 雇主要注意跳槽員工、競爭對手鑽漏洞

商場上防人之心不可無,雇主還必須留意的是,是否碰到競爭對象惡意挖角、透過不當競爭來鑽漏洞,比如成立不同營業項目的公司、聘僱持有原雇主營業秘密的員工,或刻意讓跳槽員工擔任與原職業活動表面上看似完全不同的職務,但該員工在實質上已洩漏營業秘密、踩到競業條款,原雇主還是有機會透過法院個案判定來捍衛自身權益。

四、如果員工違反競業條款怎麼辦?3 個可能後果

競業條款畢竟是簽署在正式合約之中、有法源依據的,員工應做好離職前後的自我檢查,記得再三確認自己曾簽過哪些競業條款,以免離職後因不注意誤踩地雷、產生後患。

員工違反競業條款的三種後果

假如真的違反了競業條款,一般而言,員工可能會面臨三種情況:

  1. 賠償:根據原始合約內容,員工須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。假如約定金額過高,在部分情形下,法院或許會依具體狀況減輕違約金額。
  2. 被告:員工若不遵守競業條款,也可能會涉及違反營業秘密法,還有《刑法》第 317 條的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,被告之餘,可以被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的罰金。
  3. 競業條款無效:由於競業條款應當符合《民法》第 247-1 條強調的公平原則,假如當初簽訂的條約顯失公平,則該部分約定無效,員工可能被減輕罰則或不必賠償。

不論是雇主或員工,都應對競業條款謹慎看待,重視自己在產業或職業中的道德界線,於在職或離職後維持健康的關係,才能長期維護勞雇雙方的權益。

延伸閱讀:斜槓是什麼?下班兼職、做副業會被公司禁止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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